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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聚焦]:工信部:将重点开展清理拖欠企业账款专项行动

近日,中央编办正式批复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内部设立民营经济发展局,作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专门机构。

民营经济发展局的主要职责:跟踪了解和分析研判民营经济发展状况,统筹协调、组织拟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政策。建立与民营企业的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重大问题,协调支持民营经济提升国际竞争力。

同日新闻发布会上,工信部强调接下来的工作重心为:

——将开展全国减轻企业负担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综合督查


促进民营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信部接下来的重点工作有,


一是狠抓政策落实,近期,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开展全国减轻企业负担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综合督查,督促惠企政策落地见效。


二是健全服务体系,建设全国一体化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形成政策直享、诉求直办、服务直达的服务模式。新培育100家左右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三是举办中德中小企业交流合作大会、第12届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等活动,帮助中小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四是组织开展清理拖欠企业账款专项行动,缓解中小微企业资金压力。


五是深入开展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第三方评估,不断优化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


8月24日,财务部发布通知从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强化财政金融政策协同、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等方面,要求各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不折不扣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财税政策,为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通知强调,将政府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纳入日常监管。


其中提及:

保障中小企业账款及时支付。要按照项目进度和预算安排拨付项目建设资金,保障项目单位及时支付中小企业账款。落实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最低支付比例由60%提高至80%,鼓励有条件的项目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健全防范新增拖欠账款的长效机制,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严防歧义合同、“开口合同”,将政府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纳入日常监管,形成有力约束。

行业困境:应收账款“滚雪球”!


实际上,目前我们行业应收账款也在增长,但由于这几年的特殊的环境,大家都懂,这些应收账款,指不定哪天就成了坏账。

现金流对一个企业是至关重要的,应收账款就是企业的命。就拿化工行业的其中一个终端环保产业来说,应收账款高企已经成为环保行业面临的普遍问题。

广东省环保产业协会曾经做过一项调查,70%被调查企业存在或出现过被拖欠款的情况,当中仅有1.92%的企业追讨完成,其余69.23%的企业目前仍在追讨欠款中。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1年的3年间,参与调查的环保企业与企业客户签订合同数量为16952个,合同总额为589393.3万元,其中被拖欠款合同数和被拖欠金额占比分别为23.53%和7.4%。拖欠款主要是政府部门,占比高达55.77%;其余为包括国企、央企及私企在内的企业客户,占比达44.23%。

款项拖欠问题不仅仅存在广东一地。环保行业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政府及国企,特别是当前地方财政支付能力减弱,再加上财政资金内部审批程序和落实时间较长,环保上市公司应收账款的回款周期被拉长,面临难以收回的风险。

以瀚蓝环境为例,2022年,瀚蓝环境应收账款约29.56亿元,分别由政府客户(占比63.97%)、电网客户(占比3.99%)、可再生能源补贴(占比21.24%)、一般客户及其他客户组合而成,其中1.74亿元的应收账款被计提了坏账准备,截至2022年底,他们的应收账款余额为27.81亿元,而这一数字在2021年则是17.31亿元。也就是说,瀚蓝环境一年应收账款就增加了10亿多元。

东方园林同样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写道:“公司传统业务的投资方是地方政府,虽然地方政府信用等级较高,但应收账款回收效率不可避免地受到地方政府财政预算、资金状况、地方政府债务水平等的影响,存在因结算延期导致收款延迟的风险。”


国务院令!货款不得超过60天!


早在2020年,国务院就出台了相关政策:货款不得超过60天!
保章中小企业支付款条例.jpg


《条例》出台,有很强的针对性,在维护市场合同契约原则的前提下,又给支付定规矩,为敦促履行合同诚信加了一把锁,从3个方面进行明确和规范。

一是规范合同订立及资金保障,加强账款支付源头治理。


二是规范支付行为,防范账款拖欠。规定对中小企业款项的支付,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逾期应当支付利息。


三是加强信用监督和服务保障。明确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投诉处理和失信惩戒制度以及监督评价机制。


条例中的几个重点内容如下: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尽管国家出来了一系列政策,做了一系列行动,但一些地方政府和大型企业凭借其“市场地位”优势,继续以各种理由拖欠中小企业款项。这就导致了中小企业既希望能接到政府、大企业的订单,却又因为没有话语权而无法及时收到账款。而一旦拖欠款项,轻则令企业资金周转不畅,严重者甚至会危及中小企业生存。而作为吸纳社会就业非常广泛的市场主体,一旦中小企业生存困难,也就意味着无数普通打工者可能陷入生存困境。

从实际经验中可以看到,简单的原则性规定,确实欠缺可操作性。解决中小企业被拖欠账款问题,不仅要下决心,有方案,更要有切实有力的可持续的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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